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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时间:2020-07-08浏览: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山东科技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的新生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须离校且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个月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体检复查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 2 周内须到学院进行注册,注册工作完成后,学院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部)。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请假或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期限为 1 个月。超过1 个月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具体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2-3 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自 2020 级开始执行)。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须在基本修业年限规定的最后一学期提出延期毕业申请,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 年。2019 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在 3 年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完成学业的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部)审批,延长期 2 年内的博士研究生要按规定缴纳学费,并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5 年,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8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含本硕博连读)的最长修业年限为 8 年。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毕业者,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报所在学院批准。主讲教师应在开课初向研究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部)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研究生课程一般应采用百分制计分。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以70 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 60 分为合格,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应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没有注册的研究生或所修课程缺勤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如已参加考试,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及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研究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修读学校应为与我校同层次及以上高校。所修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及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由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成相关课程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为研究生完整地记载、出具课程成绩,真实反映研究生学业全过程的表现。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校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档。研究生退学后 2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选配以师生互选的方式进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一)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或论文研究方向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二)导师因退休、调离、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

(三)导师因出差、出国等原因,预计超过 6 个月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导师变更申请表”,由转入、转出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由学院协调安排导师,可以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因学位授权点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拟转入专业确有浓厚兴趣和专长,并经考核确有突出表现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因停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该专业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

(二)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所属学科差异较大的;

(三)研究生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有转专业经历的;

(五)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本校全体研究生的合法利益前提下,结合各专业师资基本情况,对转专业研究生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研究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导师和拟转入导师同意,且经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后,由拟转入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组织考核,报学校审批并公示。停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并相应延长修业期,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转专业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办理学分认证手续。转专业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予转学。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六)因违规违纪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且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同意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报学校审批。若学校指定医院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强制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累计超过 2 年仍不能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停学的,需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部)批准,一般时限为 1 2 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部)批准,可延长 1 年,即停学创业时间累积不超过 3 年。停学创业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相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三)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研究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均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期满前 2 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申请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要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节 退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对研究生做退学处理,须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材料,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每季度初分别受理一次研究生的退学申请,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导师及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无法联系本人或本人拒收的,可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但满足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研究生因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结业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结业后 1 年内(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通过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重新答辩仅限 1 次。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习满 1 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 1 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学校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要求进行异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有妨碍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实施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定,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住宿应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请销假义务,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 6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学校法律事务室主任及法学教师(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一条 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和国际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原《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山科大研字〔20162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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